公告日期:2026-03-20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讯众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6 年 3 月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讯众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6)第00021号
致:北京讯众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讯众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讯众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讯众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向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为本次律师见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口头说明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集。
2026 年 2 月 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决议,提议召开本次股东
会。同日,公司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前述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会议通知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予以公告。公司另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s://www.hkex.com)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告(与会议通知合称“会议通知”)。公司刊登的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及会议召开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上午 10:00 在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酒仙桥北路
乙 10 号院 2 号楼星地中心 B 座 11 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朴圣根主持,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本次会议由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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