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2655 证券简称:中奥体育 主办券商:爱建证券
中奥体育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奥体育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或“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奥体育发展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或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本公司的子公司作为
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以下同)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 务时,由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的法定形 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公司就本身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不适用本制 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遵循的原则
第四条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
披露信息;应当遵循“安全、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应当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
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可要求被担保人向公司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
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同意,或者经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 担保对象
第八条 担保对象应具备以下资信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且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产权关系明晰;
(三)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的;
(四)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六)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九条 虽不符合上条所列资信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
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会批准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四章 担保对象调查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
司可聘请法律顾问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资信调查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
(二)近期企业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资料;
(四)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五)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应对上述资料的真实与否进行确定和判断,防止主
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还应通过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
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并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提供调查报告。对于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担保对象提供的其他资料,责任单位应当向被担保对象索取。
第五章 担保的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
或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
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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