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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10 21:35:33 股吧网页版
齐鲁银行:2019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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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7/F, Building D, Parkview Green FangCaoDi, 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10 5813 7799 Fax: +8610 5813 7788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齐鲁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娜、芦展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在济南市市中区顺河街 176 号齐鲁银行大厦三层第
一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
证,并发表本所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应当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审核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合
法和有效的,有关文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出
具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行为及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报监管部门备案,供股东查阅及用于指定的信息披露用途,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负责。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已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等公告,提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时间、地点及审议议案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现场会议于2020 年 4 月 10 日上午10 点00 分在济南市市中区顺河街 176
号齐鲁银行大厦三层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晓春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9 日 15:00-2020 年 4 月 10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中国结算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普通股股东共41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3,095,090,8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普通股股份总数的 86.9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优先股股东共 7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2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优先股股份总数的 10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相关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一)审议《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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