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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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53
当事人:
竹林松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竹林松大),住所地: 河
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十九大街东、经南七路北。
张咏辉, 男, 1979 年 4 月出生, 竹林松大的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和总经理。
李海莲, 女, 1979 年 3 月出生, 竹林松大的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 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陈静宜,女, 1980 年 8 月出生,时任竹林松大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竹林松大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8 年 12 月 21 日,竹林松大为河南竹林松大集团有限公
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海莲控制的企业)向兴业银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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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涉及金额 3000万元,
占竹林松大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 30.47%。
针对挂牌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章程》己载明相关决策
权限和程序。 2019 年 1 月 15 日和 2 月 1 日,公司才补充召开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并披露。
竹林松大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4.1.2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规则》 ” )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和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咏辉和董
事、 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李海莲知悉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并对
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批,时任董事会秘书陈静宜未能确保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其行为违反了《业
务规则》第 1.4、 1.5 条的规定,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
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竹林松大、张咏辉、李海莲和陈静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
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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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
行保证挂牌公司的独立性、规范公司治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
完整、准确、及时等义务。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
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及时
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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