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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0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竹林松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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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53
当事人:
竹林松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竹林松大),住所地: 河
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十九大街东、经南七路北。
张咏辉, 男, 1979 年 4 月出生, 竹林松大的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和总经理。
李海莲, 女, 1979 年 3 月出生, 竹林松大的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 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陈静宜,女, 1980 年 8 月出生,时任竹林松大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竹林松大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8 年 12 月 21 日,竹林松大为河南竹林松大集团有限公
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海莲控制的企业)向兴业银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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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涉及金额 3000万元,
占竹林松大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 30.47%。
针对挂牌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章程》己载明相关决策
权限和程序。 2019 年 1 月 15 日和 2 月 1 日,公司才补充召开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并披露。
竹林松大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4.1.2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规则》 ” )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和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咏辉和董
事、 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李海莲知悉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并对
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批,时任董事会秘书陈静宜未能确保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其行为违反了《业
务规则》第 1.4、 1.5 条的规定,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
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竹林松大、张咏辉、李海莲和陈静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
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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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
行保证挂牌公司的独立性、规范公司治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
完整、准确、及时等义务。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
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及时
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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