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15
证券代码:832673 证券简称:中香农科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湖北中香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中香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中香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湖北中香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的基本标准与要求。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优先股、公司
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关联方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应当勤勉尽责,保证公司及时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除依法依规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不得与依法依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审查。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拟披露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如公司自愿披露季报的,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
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但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延期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