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1-12
公告编号:2019-028
证券代码:832679 证券简称:ST 尚洋文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深圳市尚洋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6 月 1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6 月 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严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严斌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东中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海宁鼎和聚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玲玲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深圳中盟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9-028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国耀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尚洋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越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 年 12 月,原告严斌投资被告海宁鼎和聚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宁鼎和企业”),与其他有限合伙人共同出资 4550 万元,由被告深圳中盟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盟泰”)作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被告海宁鼎和企业的合伙目的是通过投资新三板企业获取投资收益。
原告投资近三年,被告海宁鼎和企业未获得任何新三板公司股权,而所有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款总计 4550 万元却早在原告等人被正式吸收成为有限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前被转移至被告深圳中盟泰的控股股东即被告广东中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盟”)。被告深圳中盟泰与被告广东中盟,近期将被告广东中盟持有的第三人深圳市尚洋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洋文化”)的股份转到被告海宁鼎和企业名下,当作被告海宁鼎和企业的股权投资。但尚洋文化连续多年亏损、持续经营能力严重不确定。
原告认为,被告深圳中盟泰作为被告海宁鼎和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明知尚洋文化经营存在重大风险、不具备投资价值,仍以被告海宁鼎和企业的名义与其控股股东即被告广东中盟达成所谓的股份转让协议,高价承接一个亏损企业的股份,该股份转让行为损害了原告严斌等有限合伙人的权益,为维护原告严斌的合法权益,故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海宁鼎和聚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被告广东中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第三人深圳市尚洋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股份所涉的
公告编号:2019-028
协议与转让行为无效;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广东中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中盟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六)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原定于 2019 年 8 月 2 日开庭,后经原告与被告庭下沟通协商,达成和解方
案,所以原告主动向法院申请暂缓开庭,法院电话通知被告及第三方暂缓开庭,具体开庭时间另行通知。目前原告与被告的和解方案正在执行过程中,在和解方案执行完毕后,原告将主动到法院申请撤销诉讼。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公司作为第三人,在公司经营方面尚未产生明显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公司作为第三人,在公司财务方面尚未产生明显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本案中被告广东中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海宁鼎和聚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为公司股东,如果被告败诉,将对公司造成一定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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