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6
证券代码:832684 证券简称:天运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德天运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德天运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德天运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障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广德天运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广德天运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
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交易(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外)事项;
(十一)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十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以下同)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议事规则、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北交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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