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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4 16:30:42 股吧网页版
天运股份: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德天运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德天运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五年五月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6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21-26/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 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德天运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德天运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德天运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德天运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5年4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5年4月21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下同)公告了《广德天运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2025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广德天运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更正公告)》《广德天运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更正后)》(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视频通讯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2日9:00在安徽省广德市经济开发区赵联路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潘建新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7人(含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出席,下同),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1,411,0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3%。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部分人员以视频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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