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19 15:33:14 股吧网页版
天运股份:关于补充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投资方签订解除特殊权利条款协议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投资方签订特殊投资条款协议的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9


公告编号:2025-142

证券代码:832684 证券简称:天运股份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广德天运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投资方签订解除特殊权利条款协议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投资方签订特殊投资条款协议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广德天运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建新
于 2025 年 4 月 1 日与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创投”)及安徽红土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土创投”)共同签订《〈增资合同书〉补充协议》,解除《增资合同书》涉及的特殊权利条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建新与深创投及红土
创投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共同签订了涉及特殊投资条款的《关于广德天运新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相关事项安排协议》(以下简称“《相关事项安排协议》”)以及《〈关于广德天运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安排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由于公司相关人员对信息披露规则理解不足,导致未能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现予以补充披露,主要内容如下:

一、《〈增资合同书〉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增资合同书》的签订

2012 年 11 月 5 日,红土创投、深创投及苏州汇利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合
称“投资方”)与徐梅英、潘建新、潘永华及公司前身广德天运无纺有限公司共同签

公告编号:2025-142

订《增资合同书》,该协议约定了投资方享有委派权、股权转让限制、随售权、反稀
释权、最优惠权、优先清算权、知情权等特殊股东权利。

2、《〈增资合同书〉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 年 4 月 1 日,红土创投、深创投、潘建新及公司共同签订《〈增资合同书〉
补充协议》,约定自补充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增资合同书》涉及的特殊权利条款
全部内容终止且自始无效。

苏州汇利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已转让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其在《增资合同书》
享有的特殊权利条款已终止。

二、《相关事项安排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相关事项安排协议》的主要内容

(1)作为深创投及红土创投长期未能实现投资退出的补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建新同意向深创投及红土创投支付现金 600 万元,并分期支付。

(2)如公司未能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深北
交易所中任一交易所上市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建新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按时支付任意一期补偿金,则深创投及红土创投有权在知悉相应情形发生之日起 24 个月内或深创投及红土创投书面通知的更长期限内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建新回购深创投及红土创投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份。

2、《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相关事项安排协议》中“第 3 条”(即回购条款)的全部内容于公司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以下简称“IP0”)被受理之前一日终止,在下述任一情形

公告编号:2025-142

发生之日起自动恢复效力:(1)公司撤回 IPO 申请的;(2)公司的 IPO 申请被证券交易所(或根据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有权受理、审核或决定 IPO申请的主管机构)否决或驳回的;(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作出予以注册决定,但公司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届满前未发行股票。

为免疑义,如回购条款根据上款约定终止的,则深创投及红土创投有权自以下日期孰晚之日起二十四(24)个月内或深创投及红土创投于上述期间内另行书面通知的更长时间内主张回购条款约定的回购权利:(1)回购条款自动恢复法律效力之日或(2)甲方知悉回购条款约定的回购情形发生之日。

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不允许恢复的以及在 IPO 审
核过程中根据相关规定或政策要求终止的,各方另行签署书面协议进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