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德天运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五年十一月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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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德天运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德天运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德天运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德天运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5年11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2025年11月7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公告了《广德天运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对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电子通讯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24日14:30在安徽省广德市经济开发区赵联路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潘建新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5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2,579,9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159%,其中:1.经召集人和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含通过电子通讯方式出席,下同)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2,579,9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159%;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部分人员以电子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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