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6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华洋吉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华洋吉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华洋吉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华洋吉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洋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华洋吉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s://www.neeq.com.cn/)公告的《山西华洋吉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已提前 20 日以上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
出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内容。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 年 5 月 15
日上午 10: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华洋科技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4 日 15:00-2024 年 5
月 15 日 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下合称
“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 21,295,4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3.5132%。
(1) 现场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等材料,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1,290,1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3.4974%。
(2) 参加网络投票系统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5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 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列席本次会议。
(二) 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