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5
山西华洋吉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由太原市华洋吉禄电子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太原市华洋吉禄电子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发起设立公司。
第三条 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或/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股票于
2015 年 7 月 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公开转让,证券简称:华洋科技,证券代码:832685。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山西华洋吉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xi Huayangjilu Teche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中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阳兴南街 86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352.909 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3,352.909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技术创新、行业领先、以人为本、厚德载物。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通讯设备、电子设备软硬件的研发、组装、生产、维修;机械加工;卫星导航控制;导航终端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终端计量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公司发行股份时,公司原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每股金额:1 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应当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 2,300 万股,全部由各发起人认购。公
司各发起人的名称(或姓名)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 所持股数(万
称 元) 股)
1 李贵生 净资产折股 1,840 1,840
2 靳春利 净资产折股 460 460
合计 2,30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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