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7-22
公告编号:2019-023
证券代码:832686 证券简称:育星达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银川育星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7月18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7月30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宁夏高新软件动漫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邹德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我司尚不知晓原告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银川育星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虎彬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李虎彬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19-023
被告自2014年10月1日承租银川iBi育成中心一期14#楼509室房屋一套,该房屋面积为388.64平方米,承租期间,原告向被告提供制冷制热、水电、电梯等公共服务。2018年9月27日,就涉案租赁房屋产生的相关费用,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房屋租金标准为30元/平方米/月、电梯费0.42元/平方米/月(2层起每增加一层加收0.01元)、水费5.65元/吨/月、电费0.822元/度、制冷费5.35元/平方米/月、制热费9.68元/平方米/月。依据上述标准,原、被告三方确认截至2018年9月27日,被告欠付电梯费6296.10元、水费4984.97元、电费1565.90元、制冷费16633.79元、制热费67475.56元,共计欠付96956.32元。
二被告承诺于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23184.66元,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37620.36元,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36151.30元,但至今分文未付。同时,该协议还约定丙方(即被告李虎彬)承诺与乙方(即被告银川育星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向甲方(即原告)承担付款责任,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自逾期之日按每日欠款总额的万分之六支付违约金。《协议书》第五条管辖约定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关系;
二、判令被告返还承租的育成中心14#楼509室房屋;
三、判令二被告支付电梯费6296.10元、水费4984.97元、电费1565.90元、制冷费16633.79元、制热费67475.56元(前述费用暂计算至2018年9月27日)共计96956.32元及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上述各项费用;
四、判令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900元(自2019年1月1日计算至2019年6月3日,按欠款总额的日万分之六计算),并主张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五、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银川iBi育成中心一期14#楼509室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艾乐斯主要办
公告编号:2019-023
公场所,案件若败诉,公司可能需要寻找新的办公场所。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若败诉,公司将需要支付相应款项,减少公司流动资金,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传票》
银川育星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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