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8-12
公告编号:2019-024
证券代码:832686 证券简称:育星达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银川育星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调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7 月 1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7 月 1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名称:宁夏高新软件动漫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德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瑾、倪嘉若、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基本信息:
名称:银川育星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虎彬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雪琴、无
姓名或名称:李虎彬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雪琴、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承租银川 iBi 育成中心一期 14#楼 509 室房屋一套,
该房屋面积为 388.64 平方米,承租期间,原告向被告提供制冷制热、水电、电梯等
公共服务 2018 年 9 月 27 日,就涉案租赁房屋产生的相关费用,原告与二被告签订
了《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房屋租金标准为 30 元/平方米/月、电梯费 0.42 元/平
公告编号:2019-024
方米/月(2 层起每增加一层加收 0.01 元)、水费 5.65 元/吨/月、电费 0.822 元/度、
制冷费 5.35 元/平方米/月、制热费 9.68 元/平方米/月。依据上述标准,原、被告
三方确认截至 2018 年 9 月 27 日,被告欠付电梯费 6296.10 元、水费 4984.97 元、
电费 1565.90 元、制冷费 16633.79 元、制热费 67475. 56 元,共计欠付 96956.32
元。
二被告承诺于 2018 10 月 31 日前支付 23184.66 元,2018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
37620.36 元,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36151.30 元,但至今分文未付。同时,该
协议还约定丙方(即被告李虎彬)承诺与乙方(即被告银川育星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向甲方(即原告)承担付款责任,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自逾期之日按每日欠款总额的万分之六支付违约金。《协议书》第五条管辖约定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关系;
二、判令被告返还承租的育成中心 14#楼 509 室房屋;
三、判令二被告支付电梯费 6296.10 元、水费 4984.97 元、电费 1565.90 元、
制冷费 16633.79 元、制热费 67475.56 元(前述费用暂计算至 2018 年 9 月 27 日)共
计 96956.32 元及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上述各项费用;
四、判令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8900 元(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计算至 2019
年 6 月 3 日,按欠款总额的日万分之六计算),并主张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五、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三、诉讼调解情况
2019 年 7 月 31 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 0106 民初 9087 号
《民事调解书》,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9 日收到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如下:
一、解除原告宁夏高新软件动漫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育星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银川育星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虎彬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前向原告
宁夏高新软件动漫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电梯费、水费、电费、制冷费、制热费共计73771.66 元;
公告编号:2019-024
三、被告银川育星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向原告宁夏高新
软件动漫发展有限公司返还银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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