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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6-1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育星达: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6-19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川育星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君泽君[2015]证券字2015-016-1-1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6层

邮政编码:100033 电话:+861066523388 传真:+861066523399

二○一五年三月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川育星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银川育星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银川育星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挂牌标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挂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的《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项的确认函》(以下简称“《确认函》”),确认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正本、原件一致和相符。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以及与本次挂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

4、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公司本次挂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挂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公司的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验资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同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在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申请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5

正文......8

一、公司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8

二、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9

三、公司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11

四、公司的设立......15

五、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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