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6-19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川育星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君泽君[2015]证券字2015-016-2-1号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6层
邮政编码:100033 电话:+861066523388 传真:+861066523399
二○一五年四月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川育星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君泽君[2015]证券字2015-016-2-1号
致:银川育星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银川育星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挂牌标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为公司本次挂牌事宜出具了《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银川育星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君泽君[2015]证券字2015-016-1-1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银川育星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相关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公司与本次挂牌及公开转让相关情况进一步核查的基础上,对本所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或作进一步说明,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及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及公开转让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假设、限定同样
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审查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部分公司一般问题......5
1.合法合规......5
1.1股东与实际控制人......5
1.2出资......7
1.3公司设立与变更......9
1.4股权变动......11
1.5公司违法行为......12
1.6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13
2.业务......15
2.1资质......15
2.2技术研发......16
2.3业务、资产、人员......18
2.4规范运营......22
7.关联交易......25
7.1关联方......25
7.3必要性与公允性......25
7.4规范制度......26
8.同业竞争......27
9.资源(资金)占用......28
10.财务、机构、人员、业务、资产的分开情况......29
第二部分特有问题......30
2、产业政策......30
第三部分补充事项说明......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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