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京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京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江苏京东农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委托, 指派本所时瑾、孙诚灵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 ) ,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京东农业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 )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本意见书中 “中国” 仅指中国大陆地区,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公司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公告.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一)2025年4月24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决议, 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 公司发布的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会
议的届次、时间、 地点、 会议审议的事项,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
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
事项.
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4日上午9:00 在江苏京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
室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等符合股东会通知的内容. 经验证, 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公司章程》
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且,到国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9日,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令户电
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在股权登记日买人证券的技资者享有此权利, 在股权登记日卖出 Hi T2l飞
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 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参与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其中 , 不包含优先股股东, 不包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 .
股份类别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权登记日
普通股 8招687 京东农业 2025年5月9日
经查验, 本次会议应出席股东26人, 实际出席会议并表决股东15人, 共
持有股份71,260,0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3.05%;缺席会议的股东11人,
共持有股份26,288,888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6.95%.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
2、 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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