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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7-30 15:34:40 股吧网页版
德尔能: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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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9】第 0458 号

致: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市德尔能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18 年年

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

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

称“《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东莞市德

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

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

北京BEIJING 上海SHANGHAI 广州GUANGZHOU 深圳SHENZHEN 海口HAIKOU 西安XI’AN 菏泽HEZE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天津 TIANJING 成都 CHENGDU 苏州 SUZHOU

法律意见书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的《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6月 28 日向全体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星期

五)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董事长刘厚德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由于公司延期披露了 2018 年年度报告,故本次股

东大会未能在2019 年 6 月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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