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8-05-1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德尔能: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5-16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国际商会大厦A座17楼 邮编:518048

电话:0755-82931899 传真:0755-82931822

网址: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8】第0658号

致: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披露细则》”)及《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的《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8-010),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5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5日(星

期二)9:30—16: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会议由董事长刘厚德先生主持。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到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4名,代表公司股份42,809,5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7.85%。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监事曹娟、高级管理人员龚双新因公出差缺席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809,515股,占……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