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5
北京维冠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 9 月
北京维冠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110115569513679。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维冠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英文
全称:Beijing Wingain Machinery & Electronic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北京采育经济开发区采伟路 6 号,邮政编码:10260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62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企业和社会的繁荣与发展。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通信设备制造;专用仪器制造;金属制品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由股东会决议确定是否授予公
司股票发行前在册股东优先认购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1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000 万股、面额
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公司的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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