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3
证券代码:832696 证券简称:铂宝集团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上海铂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铂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铂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铂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以防范关联交易业务的下列但不限于下列风险为目的:
(一)关联交易及其披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关联交易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关联人界定不准确,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四)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可能导致企业资产损失或中小股东权益受损;
(五)关联交易执行不当,可能导致企业经营效率低下或资产遭受损失。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不包含下列人员:
(一)相互间仅为因借贷、担保、租赁等业务而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
(二)相互间仅为因有长期或重大业务往来的经销商、供应商或用户关系而存在经营依赖性的企业或个人;
(三)仅因一般职员兼职或因一般职员的家属而产生连带关系的企业或个人。
第九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当然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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