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3
证券代码:832696 证券简称:铂宝集团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上海铂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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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铂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铂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
为,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铂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和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和
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担保、开具保函担保等。
第四条 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为对外担保。
第五条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有正当的理由,公司拒绝为明显不具有偿债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有权拒绝各种强制要求提供对外担保的行为。
(三)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本制度以防范担保业务的风险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风险:
(一)对外担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对被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调查不深,审批不严或越权审批,可能导致公司担保决策失误或遭受欺诈。
(三)对被担保人出现财务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等状况监控不力,应对措施不当,可能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四)担保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可能导致经办审批等相关人员涉案或公司利益受损。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需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股东会或者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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