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上海铂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铂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原上海铂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之股东周新春、周勇作为股份公司发
起人,并将上海铂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经评估的净资产人
民币 51,192,757.94 元按 1:1.0239 的比例折合股份总额 5000 万股,每股 1 元,共
计股本人民币 5000 万元,大于股本部分人民币 1,192,757.94 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2014 年 8 月 5 日,上海铂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
东一致审议通过将公司注册资本由 5000 万元减至 3000 万元。2014 年 10 月 30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10110000477639)。
2016 年 6 月 23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4012052T)。此后,公司取得的新的营业执照号码无需在章程中体现。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铂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国定东路 275-8 号 808 室-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0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规范经营,科学管理、务实创新、锐意开拓。
为股东获取最大的投资回报。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新材料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润滑油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专业设计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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