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2699 证券简称:南华工业 主办券商:中航证券
武汉南华工业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南华工业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武汉南华工业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公司就自身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公司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风险,拒绝任何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担保。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担保与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以下对象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互相担保;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对象;
(三)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四)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资信状况,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等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 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三)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非法人单位、自然人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调查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申请担保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担保申请,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二)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征信报告等;
(三)近三年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其相关资料;
(六)本项担保的用途、预期经济效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声明;
(八)反担保方案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九)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其进行调查,确定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必要时公司可聘请中介机构对担保对象进行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对其具有控制或重大影响能力;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条 公司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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