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4
公告编号:2026-009
证券代码:832703 证券简称:佳德联益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沈阳佳德联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 1 月 3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 1 月 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 2026 年 1 月 7 日受理,双方于 2026
年 2 月 3 日达成调解。
原告未能按照调解协议书完成支付款项,原告于 2026 年 3 月 12 日向河北省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目前已被列为被执行人。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承德盛汇冷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春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合作方
2、 被告
公告编号:2026-009
姓名或名称:沈阳佳德联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魁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被告存在借款关系,原告以被告到期未支付相应款项而向河北省承德
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 2026 年 1 月 7 日受理了原告承德盛汇冷暖
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盛汇公司)诉被告沈阳佳德联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佳德公司)、王德磊、王魁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付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承德盛汇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诉称:1、原告要求被告沈阳佳德联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全部借款本金 2,333,240.00 元,利息 702,000.00 元,合计 3,035,240.00 元,被告王德磊、王魁林对该款项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止 2026 年 2 月 15 日,被告沈阳佳德联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原
告承德盛汇冷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2,333,240.00 元,利息 702,000,00 元,
合计 3,035,240.00 元。被告按原告要求:2026 年 2 月 15 日前给付天津盛名劳务服
务有限公司 207,835.00 元,给付双滦区琰铎建筑安装队 17,165.00 元。
二、被告沈阳佳德联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9 日前给付原
告承德盛汇冷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100,000.00 元。
三、被告沈阳佳德联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前给付原
告承德盛汇冷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100,000.00 元。
公告编号:2026-009
四、被告沈阳佳德联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给付
原告承德盛汇冷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1,300,000.00 元。
五、被告沈阳佳德联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给付
原告承德盛汇冷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六、上述借款自 2026 年 2 月 15 日起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每月支付承德盛汇冶
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四倍 LPR 计算的利息直至全部借款付清为止。
七、被告王德磊、王魁林对上述一、二、三、四、五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八、上述款项如有任一期未按约定履行,原告承德盛汇冷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有权自被告逾期之日起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利息。
九、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60.00 元,诉讼保全费 5,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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