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2704 证券简称:安美科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成都安美科燃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安美科燃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成都安美科燃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或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编制为信息披露文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主办券商并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司
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法律法规等规定,是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是否有无明文规定,公司均应披露。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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