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2711 证券简称:迪恩生物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迪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迪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迪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迪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迪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股东以其有表决权的股份份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事项及资产抵押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单项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对外投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单笔或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的贷款事项;
(十七)审批议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以上且超过叁仟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交易;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以上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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