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12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审查函〔2024〕3 号
关于对成都思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成都思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思晗科技、公司),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天府二街 99 号 1 栋 1 单元 13 楼 1306 号。
周小佳,男,1969 年 10 月出生,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思晗科技于 2018 年 12 月完成股票发行,合
计向 25 名发行对象发行 691 万股,募集资金 4,146 万元,
发行后股东共计 64 人。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周小佳认购85 万股股票,其中 3 万股股票由王凯实际出资并由周小佳代为认购和持有,上述行为构成股份代持,思晗科技、周小
佳未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4 条、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三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现作出如下决定:
对公司、周小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成都思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发行规则》等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特此告诫公司,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将被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周小佳作为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现任董事长,应当按照上述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特此告诫周小佳,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思晗科技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在我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挂牌审查部
2024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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