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9 17:48:45 股吧网页版
思晗科技:监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2714 证券简称:思晗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成都思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思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成都思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 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
《成都思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履行职务具有独立性,不受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干预、阻挠。公司应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一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监事会应当
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二章 监事会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及全体股东赋予的职责和权利,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监事会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七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应当履行的责任:

(一)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 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监事必须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悉的有关资料、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四)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