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2714 证券简称:思晗科技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成都思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思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思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有关部门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 反担保方案。
第七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 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
表;
(三) 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 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 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 财务部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
第九条 董事会当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
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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