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2714 证券简称:思晗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成都思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无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成都思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细
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思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及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等确定的其他关联主体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司进入创新层后,还应当披露季度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
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处于创新层时,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事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处于创新层时,公司年度报告预约在会计年度次年 4 月份披露的,或者预计年度业绩无法保密的,应当于会计年度次年的 2 月底前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在下半年度,预计当期年度净利润将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前款所称重大变化的情形为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由盈利变为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如发现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10%以上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修正报告;如差异幅度达到50%以上的,公司应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并说明差异的原
因。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
间。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
请。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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