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7
苏州玖隆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经2025年9月30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10月17日第四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玖隆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苏州玖隆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常熟市玖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公司的股东现为公司发起人,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在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20500664911448W。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苏州玖隆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常熟市尚湖镇常兴村工业园区公司;邮政编码:2155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建立和完善公司制度,依靠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开发高技术、高质量等级的产品,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全体股东获得合理的收益回报。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再生资源回收、加工、销售;PET 涤纶纺丝原料研发;PET 瓶片生产、加工、销售;废旧物资回收(不含危险废物);环保技术的研发及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置备于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000 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成立
时股份总数为 1200 万股,由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认购,原有限 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折合成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1200 万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 1 元,净资产大于股本部分计入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发起 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认缴时间如 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认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