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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4-15 19:29:25 股吧网页版
五角阻尼: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4-1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市五角阻尼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电话:+ 86 571 87901110 传真:+ 86 571 87902008

http://www.tclawfirm.com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市五角阻尼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1H0479 号
致:宁波市五角阻尼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宁波市五角阻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市五角阻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角阻尼”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五角阻尼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五角阻尼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五角阻尼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五角阻尼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五角阻尼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五角阻尼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审议《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审议《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7、审议《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蔡赋勇先生主持。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15 日上午 10:00-12:00。本次会议的召开地点为宁波市高新区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即2021年4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2、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 人,共计代表股份 522 万股,
占五角阻尼股本总额的 98.49%。

本所律师认为,五角阻尼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
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的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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