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0
公告编号:2025-044
证券代码:832724 证券简称:江苏三鑫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江苏三鑫特殊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9 月 1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9 月 1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 01 民初 2674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三鑫特殊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希尧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董事长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地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继红
公告编号:2025-044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详细内容参见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23-103)。(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详细内容参见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23-103)。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 01 民初 2674
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地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三鑫特殊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损失 7,315,639 元;
二、被告上海地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三鑫特殊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截桩费用 387,465.24 元,电费 25,059.2 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三鑫特殊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55,765 元,由原告江苏三鑫特殊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9,575 元,由被告上海地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46,19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告编号:2025-044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本次诉讼事项,根据诉讼进展情况进一步评估其对公司财务的影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后续根据案情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判决书(2024)苏 01 民初 2674 号
江苏三鑫特殊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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