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0
公告编号:2025-046
证券代码:832724 证券简称:江苏三鑫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江苏三鑫特殊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9 月 1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9 月 1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苏 01 民辖 364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三鑫特殊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希尧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董事长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地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继红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公告编号:2025-046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详细内容参见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23-103)。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详细内容参见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23-103)。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2024 年 11 月 25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2024)苏 01 民
辖 364 号),具体内容如下: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且存在关联案件,由上级法院处理更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依据相关规定报请本院提审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的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本案有必要由本院审理,决定提级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本次诉讼事项,根据诉讼进展情况进一步评估其对公司财务的影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编号:2025-046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后续根据案情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苏 01 民辖 364 号
江苏三鑫特殊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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