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2724 证券简称:江苏三鑫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江苏三鑫特殊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三鑫特殊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
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及所有分支机构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内容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部门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内容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部门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岀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各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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