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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6-1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亚夫农业: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亚夫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6-15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亚夫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226号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动力港20层(030006)电话:(0351)8330241传真:(0351)8330240
网址:
目录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6
二、本次收购的目的......12
三、本次收购履行的相关程序......12
四、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13
五、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15
六、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15
七、本次收购对亚夫农业的影响分析......16
八、收购人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18
九、收购人与公司的交易......18
十、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18
十一、公众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19十二、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人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的关联关系......19结论......19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公司、亚夫农业 指 无锡亚夫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 指 郝晓海
转让方 指 刘新、方焰、戴晓云、沈震华
郝晓海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刘新、方焰、沈
震华、戴晓云持有的亚夫农业流通股合计
2,175,000股(占目前总股本的36.25%),其中,
刘新向郝晓海转让目标公司流通股股份56.25
本次收购 指 万股;方焰向郝晓海转让目标公司流通股股份
48.75万股;沈震华向郝晓海转让目标公司流通
股股份90万股;戴晓云向郝晓海转让目标公司
流通股股份22.50万股。前述股份转让价格为1
元/股。
收购完成 指 完成目标股份的交割过户
收购报告书 指 无锡亚夫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亚夫农业科技
法律意见书 指 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2016年6月15日,郝晓海与刘新、方焰、沈震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华、戴晓云签署的《无锡亚夫农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 指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公司章程 指 《无锡亚夫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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