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7-14
北京大成 (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华 鼎伟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青证字【2021】第 029 号
中国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69号中创大厦3层,邮编:266061
3/F, Zhongchuang Building, No.169, Shenzhen Road, Laoshan District,
Qingdao 266061, China
Tel: 0532-89070866
Fax: 0532-89070877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华鼎伟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青证字[2021]第 029 号
致:烟台业达城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根据与烟台业达城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城发创投”)订立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城发创投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城发创投收购山东华鼎伟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引 言
一、释义...... 3
二、本所关于律师工作有关事项说明...... 5正 文
一、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7
二、 本次收购的批准与授权......22
三、 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23
四、 本次收购涉及的相关协议及其主要内容......26
五、 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26
六、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28
七、 收购人及关联方本次收购前六个月买卖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况......32八、 收购人及关联方本次收购前二十四个月与公众公司发生交易的情况.....32
九、 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32
十、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36
十一、中介机构......36
十二、结论意见......37
引 言
一、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华鼎伟业/华鼎股
份/公众公司/挂牌 指 山东华鼎伟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公司
城发创投/收购方/ 指 烟台业达城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购人
华鼎股份向收购人定向增发2,200万股股票完成后,收购人
本次收购 指 持有华鼎股份35.48%的股份,并通过表决权委托安排合计
持有51.48%的表决权,成为华鼎股份的控股股东的收购行
为
华鼎股份拟向收购人定向增发2,200万股股票,总价为
本次发行 指 5,500万元,收购人拟同意以5,500万元现金认购华鼎股份
定向增发的2,200万股股票的行为
收购报告书 指 《山东华鼎伟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华鼎伟业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山东华鼎伟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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