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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7-15 18:40:22 股吧网页版
华鼎伟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7-14


证券代码:832736 证券简称:华鼎伟业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山东华鼎伟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经公司 2021 年 7 月 12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不需要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华鼎伟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华鼎伟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投项目。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亦适用本制度。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
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自本制度通过之日起公司再次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
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一并提交报备。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
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且按照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发行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八条 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
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
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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