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公告编号:2025-012
证券代码:832736 证券简称:华鼎伟业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山东华鼎伟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8 月 8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5 年 8 月 5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江苏仲裁中心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江苏仲裁中心书面通知,已于 2025 年 8
月 5 日组成仲裁庭,将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开庭审理本案。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山东华鼎伟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相同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南京业恒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签订《供货合同书》,被申请人向申
公告编号:2025-012
请人购买用于陕煤曹家滩选煤厂(以下简称曹家滩选煤厂)智能照明与人员定位系统,合同总金额为 3173450 元,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将合同总金额调
整为 2999785 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又于 2022 年 7 月补签《供货协议书》,就申
请人于 2021 年 10 月之前送至曹家滩选煤厂现场、被申请人已经签收的智能照明与人员定位系统增补货物达成协议,协议约定了增补货物的规格、型号和数量等。
另在补签《供货协议书》之前的 2021 年 6 月 21 日,申请人就上述增补货物报价
为 3319050 元的《报价单》发送给被申请人及矿方,之后在双方的多次沟通中,被申请人认可这一报价数额。
上述《供货合同书》《供货协议书》均约定仲裁条款,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江苏仲裁中心裁决。”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已按照《供货合同书》《补充协议》《供货协议书》的约
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即在 2021 年 10 月之前完成全部供货,2022 年 7 月该
项目进行了验收完工交接。2022 年 9 月,曹家滩智慧化选煤厂项目通过了国家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验收。截至目前为止,上述货物已全部过质保期。
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全面履行《供货合同书》《补充协议》项下的付款事宜,但截至目前为止,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2385538.8 元,尚欠货款614246.2 元未付。
至于被申请人已于 2021 年 10 月之前已经收货并使用的、2022 年 7 月补签
的《供货协议书》项下的货款(申请人的报价为 3319050 元),被申请人在收到并使用货物三年半之久,仍以矿方未给出定价为由,至今分文货款未支付。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
另被申请人于 2022 年 5 月 29 日,由南京业恒达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更名
为南京业恒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3933296.2 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货款的违约金 1240244.77 元(以
3933296.2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7 月 8 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暂计至 2025 年 3 月 20
公告编号:2025-012
日),并继续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
3.本案的仲裁费用及产生的其他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本次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仲裁裁决情况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江苏仲裁中心书面通知,将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开庭审理本案。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仲裁欠款事宜影响了公司流动资金的使用,对公司生产经营方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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