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2736 证券简称:华鼎伟业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山东华鼎伟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2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请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华鼎伟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山东华鼎伟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规范、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华鼎伟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投资、交易决策中,保障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经理层各自的权限均得到有效发挥,做到权责分明,保证公司运作效率。
第三条 除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或要求,公司关于投资、交易(以下简称“交易”)等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权限划分根据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第五条、第十六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五条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豁免适用第五条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八条 交易达到第五条规定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未达到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如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九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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