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2736 证券简称:华鼎伟业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山东华鼎伟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2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请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华鼎伟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华鼎伟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即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华鼎伟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挂牌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挂牌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
子公司为挂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具体种类包含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保函等。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参照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持股比例未超过 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四)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 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对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九十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由董事会审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其中,股东会在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八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了经过全体董事半数以上审议通过外,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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