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8-07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86 号
关于对恒信玺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恒信玺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玺利),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 1 号莱锦创意产业园 CN07。
恒信正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公司控股股东。
李厚霖,挂牌公司股东、董事长。
刘桂娟,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恒信玺利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3 年 4 月 26 日,恒信玺利控股股东恒信正隆经贸有限责
任公司持有的挂牌公司股份 98,995,830 股被冻结,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为 46.88%。2023 年 4 月 26 日,恒信玺利实控人李厚
霖持有的挂牌公司股份 18,552,198 股被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为 8.79%。包括本次冻结股份在内,如果全部被限制权利的股份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未能及时披露上述信息。
此外,恒信玺利在公司章程里未设置关于终止挂牌中投资者保护的专门条款,未对主动终止挂牌和强制终止挂牌下的股东权益保护作出明确安排。
恒信玺利未能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被冻结事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恒信玺利未在公司章程中设置投资者保护的专门条款,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股权冻结未及时披露行为,恒信正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厚霖未能及时告知股份冻结事项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四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董事会秘书刘桂娟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针对上述在公司章程里未设置投资者保护的专门条款行
为,董事长李厚霖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恒信玺利、控股股东恒信正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李厚霖、董事会秘书刘桂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等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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