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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5 15:50:42 股吧网页版
天润基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2738 证券简称:天润基业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北京天润基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
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天润基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天润基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维护股东权益,提高对外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天润基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在境内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投资、金融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权、基金、分红型保险、短期理财产品、委托理财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风险投资。
其中,证券投资包括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但以下情形不属于风险投资范畴: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仍适用;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百分之十,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 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三) 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

(四) 科学民主的原则。投资必须坚持先论证、后立项、再集体决策和相
关报告报批的程序,以确保正确的投资方向。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五) 效益优先的原则。投资必须始终坚持以最小投资获得最大收益为目
的;

(六) 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七) 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

(一) 公司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分析,提供项
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的跟踪与监督。

(二) 财务部负责制定投资项目的资金筹措方案,办理项目的融资,及时
组织资金的供应,审核本公司承建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负责办理资产评估、资产确认、审计、验资等工作。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对外投资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九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应同时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
定。

第二章 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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