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23
公告编号:2025-001
证券代码:832740 证券简称:芝星炭业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福建省芝星炭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股份冻结概述
(一)基本情况
股东魏安国持有公司股份 1,643,200 股被冻结,占公司总股本 3.16%。在本
次冻结的股份中,1,643,200 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0 股为无限售条件股份,是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份。
冻结期限为 2024 年 10 月 23 日起至 2026 年 10 月 22 日止。
(二)本次股份冻结的原因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4)闽 0783 民初 3143 号),
申请人邱咏梅与被申请人魏安国及他人股东出资纠纷一案,邱咏梅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魏安国持有的本公司 3.16%的股权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以 1643200元为限。
(三)股份冻结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本次冻结股份在内,如果全部被限制权利的股份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目前案件处于诉讼阶段,被冻结的股份的处分措施尚不确定,暂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影响。
公告编号:2025-001
二、股份冻结所涉股东情况
股东姓名(名称):魏安国
是否为控股股东:是
公司任职:董事长兼总经理
所持股份总数及占比:28,900,000、55.58%
限售股份数及占比:21,675,000、41.68%
累计被限制权利的股份数及占比(包括本次):19,633,128、37.76%
与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累计被限制权利的股份数及占比(包括本次):19,633,128、37.76%
股份被限制权利的历史情况
2024 年 6 月 17 日,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24)闽
0783 执 1421 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中创建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安国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民事判决书》((2023)闽 07 民终 651 号)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续行冻被执行人魏安国持有的本公司股票17,989,928 股,占公司总股本 34.6% 。
三、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裁定书》((2024)闽 0783 民初 3143 号)
福建省芝星炭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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