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7
关于福建省芝星炭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省芝星炭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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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省芝星炭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省芝星炭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到会登记表、本次会议议案等与本次会议召开相关的文件或材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的全过程。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为本次会议召集人,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24 日 10:00 在公司办公
楼一楼会议室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
布了《福建省芝星炭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4 日 10:00 在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由
公司董事长魏安国先生主持。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所持(或代理)的股份数为 39,843,6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6.62%。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收市时在中国结算
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普通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临时提案,以及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843,62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9,843,62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9,843,62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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