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32740 证券简称:芝星炭业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福建省芝星炭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福建省芝星炭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福建省芝星炭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它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监事会公章或公司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一)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
(二)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
第十一条 公司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制定的披露规则、指引等要求予以编制公告并披露。
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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