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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1 15:33:16 股吧网页版
芝星炭业: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32740 证券简称:芝星炭业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福建省芝星炭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芝星炭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 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省芝星炭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股东会的召集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向主办券商、监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公告。

第三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通知

第四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T-20 日(T 为会议召开当日)或之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T-15 日(T 为会议召开当日)或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会议通知的内容和会议通知的变更遵照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章 股东会提案及审查

第五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有权提出临时议案的提案方,可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临时议案。

第六条召集人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查。

年度股东会的提案由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由召集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召集人决定不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表决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章 股东会登记

第七条股东会会议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为股东参
加会议提供便利。

第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九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如有)应根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五章 股东会议案审议程序

第十条股东会应根据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顺序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审议,并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十一条股东发言应依照以下规则:

(一) 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二) 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三)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被中途打断,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四) 股东违反前三款的规定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 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 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 其他重要事由。

第六章 股东会表决

第十三条股东会提案经过充分审议后,由股东和股东代表填写表决票并投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表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十四条股东和股东代表以其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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