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32740 证券简称:芝星炭业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福建省芝星炭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芝星炭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
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水平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 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省芝星炭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董事会日常事务,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及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召集与通知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应予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董事长或授权董事会秘书在定期会议召开 T-10 日(T 为会议召开
当日)或之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列席人员,在临时会议召开 T-2 日(T为会议召开当日)或之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列席人员。
会议通知的内容遵照公司章程执行。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微信、短信,临时会议通知方式还可以电话或其它与会人均认可的方式。
第六条 若出现紧急情况,为了公司利益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而召开的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条通知时限及通知方式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因紧急情况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内容至少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拟审议议案,以及紧急情况的简要说明。
第七条 发出会议通知后,因事态变化确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定期会议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个自然日,临时会议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1 个自然日前发出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变更通知日数不足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召开。
第三章 董事会提案
第八条 定期会议的议案,由董事会办公室充分征求各董事及相关人员的意见,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形成草案后呈董事长拟定。
第九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及议案,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转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其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议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议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长认为议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四章 董事会议案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以现场方式召开为原则,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由主持人决定,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结合或者通讯方式召开。
通讯方式可以采取微信群、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会人采取该等方式参加会议并表决的,视为出席。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会议的董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并及时制止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发言的行为。
第十三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审议。
第五章 董事会议案表决
第十四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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