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32740 证券简称:芝星炭业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福建省芝星炭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0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芝星炭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
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省芝星炭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公司监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及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证券事务代表等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召集与通知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予召集和主持。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5 日内,仍未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或授权一名监事在定期会议召开 T-10 日(T 为会议召
开当日)或之前通知全体监事及其他列席人员,在临时会议召开 T-2 日(T 为会议召开当日)或之前通知全体监事及其他列席人员。
会议通知的内容遵照公司章程执行。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微信、短信,临时会议通知方式还可以电话或其它与会人均认可的方式。
第六条 若出现紧急情况,为了公司利益需要监事会即刻作出决议而召开的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条通知时限及通知方式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因紧急情况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内容至少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拟审议议案,以及紧急情况的简要说明。
第七条 发出会议通知后,因事态变化确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定期会议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个自然日,临时会议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1 个自然日前发出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变更通知日数不足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召开。
第三章 监事会提案
第八条 定期会议的议案,由监事会主席负责拟定。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可以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必要时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九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及议案,提议人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其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议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议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议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监事会主席认为议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四章 监事会议案审议
第十条 监事会以现场方式召开为原则,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由主持人决定,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结合或者通讯方式召开。
通讯方式可以采取微信群、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会人采取该等方式参加会议并表决的,视为出席。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会议的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并及时制止阻碍会议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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